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入职制作工资流水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不是一个可选项,而是一个必选项。今年3月底,曾有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信息等原因受到监管处罚。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本报记者注意到,该规定也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等。

  “虽然该规定颁布之际,民营银行牌照尚未颁发,因此规定的适用性列举中没有专门提到民营银行。但是作为非政策性银行,民营银行的商业银行属性还是明确的”,资深法律界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除非监管部门明示对于民营银行豁免,否则民营银行还是应该执行相关规定的。”另据本报记者了解,民营银行在监管序列中,是比照城商行进行管理的。

 从披露内容来看,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入职制作银行流水、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存贷款数据、资本充足状况以及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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